国务院通知:取消投标报名和招标文件审查等事项
目前在《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都没有明确规定需要“投标报名”。换句话讲,“投标报名”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招投标”操作习惯。
同样的,对“招标文件审查”、“原件核对”也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要求。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通知明确提出:
?精简管理事项和环节。系统梳理公共资源交易流程,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原件核对等事项以及能够采用告知承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
国家发改委和住建部等八部委,在2013年发布的第20号令《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中,也明确规定:
?第二十条 除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注册登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设置注册登记、投标报名等前置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
?第五十四条 违规设置注册登记、投标报名等前置条件,视为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按照以往惯例,进行交易的工程建设招投标等项目,交易流程中大多都有在“投标报名”环节。设置“投标报名”环节和报名期限,由此可能致使投标报名不充分,投标人获知招标信息较晚而错过了报名时间。同时,容易泄露潜在投标人名单,易导致串标、围标和劝阻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等行为的发生。